換地申請 \\ 換地申請及準則
政府將會在古洞北和粉嶺北兩個新市鎮擴展部分,在符合特定準則和條件的情況下,以更嚴謹的要求處理「有條件契約修訂申請」(包括原址換地),以確保符合新發展區規劃及發展時間表。這些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四項:
- 只有規劃作私人發展的土地,方可提出契約修訂申請(包括原址換地)以自行發展,其他私人土地將由政府收回發展。
- 有關申請須符合特定準則和條件,包括擬議用地面積不少於4,000平方米及統一業權,以確保規劃完整和全面。
- 私人發展必須能確保適時供應房屋和其他設施,而於原訂發展計劃時限前未能完成的申請,亦將由政府收回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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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契約修訂申請的土地業權人,須公平對待租戶/佔用人,包括須提供與政府補償或安置安排相若的補償方案。
對於透過「有條件契約修訂申請」(包括原址換地)進行的一般私人住宅發展,由於不牽涉由政府收回土地,因此政府的特惠津貼和安置安排並不適用於有關私人土地上的租戶/佔用人。然而,為了公平對待兩個新市鎮擴展部分的私人土地現有佔用人,如果業權人向政府申請有條件契約修訂(包括原址換地)以便按政府的規劃發展其土地作私人住宅/商業發展,便須向在其土地上的租戶或佔用人[註:即在 2013 年 7 月 4 日 (此乃政府公布此新發展區原址換地申請準則的日期)或之後按地政總署清拆前登記紀錄中佔用有關私人土地的人士]提供補償或安置安排,水平須與在政府徵地的情況下向合資格的受影響人士所提供的特惠補償或安置安排相若。
按現行適用於古洞北及粉嶺北兩個新發展區申請「有條件契約修訂(包括原址換地)」的規定,在處理該申請時,地政總署會要求申請人提供資料,證明已向受影響的寮屋居民或其他土地佔用人提供合理補償或安置安排而有關受影響人士亦已接納有關安排,有需要時須就此向政府提供承諾書及保證金。若該申請符合所有相關條件,申請人需在指定期限前騰空有關的私人土地。否則,其申請將不會再作處理。不獲處理的申請所涉及的私人土地,將會被納入新發展區的收地範圍。因此為配合兩個新發展區分期發展的收地時間表,需要就這些申請的批准與否設定期限,以便及時開展收地的預備工作。地政總署會要求申請人提供資料,證明已騰空有關的私人土地及妥善處理土地現有佔用人的補償安置事宜。